郑州轻工业学院国际教育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郑州轻工业学院

国际教育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国际教育学院的教学和教学管理符合国际教育的规范和标准,使教学和管理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尽量和国际规范接轨,努力培养一批既熟悉中国国情,又了解国际规则的复合型人才,郑州轻工业学院国际教育学院(以下简称IEC)对在校本科生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二条  为了使实行学分制的工作顺利进行,维护IEC的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同时结合国际教育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IEC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必须凭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因病需附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报到者,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所交费用不再退回。情节严重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入学必须进行体格检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医疗部门和IEC院长签署意见,并经学校院长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原单位治疗。两周内不办理有关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申请入学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县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同意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时应如实填写家庭财产评估表,作为评估家庭资产的依据,并将高中毕业证、高中三年的成绩单与家庭成员的户口本复印件在开学后一个月内交IEC办公室,作为学生在国外合作大学注册的资料。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报到时,学生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返校,并办理注册、缴费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必须交齐本学年应交费用方能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学生已经返校但不注册也按旷课论处(每天按6学时计)。未经请假超过10 天或请假10天逾期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  如果IEC的学生在第三学年开始时仍未获得正式签证,将继续留在IEC学习,具体手续按照IEC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九条  各专业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三类。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本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主要包括公共课、基础课、专业技术基础课和各实践性教学环节。限选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学生应掌握某方面的知识而设置的专业主干课课程模块(学生必须在这些模块中选修其中部分课程)。任选课是指学生为改进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发展个人的特长与爱好可在全院开设的所有课程中选修的部分课程。

第十条  本科各类课程学分所占的比例一般为:必修课占80 %;限选课占10 %;任选课大于10 %。

第十一条   原则上根据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以学期为单位计算每门课程的学分(每学期以18周计算)。每周上课1学时的一般课程每学期计1个学分,而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等折半计算学分;集中进行的专业实习、课程设计和社会调查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为1个学分;入学教育、出国留学教育和毕业教育等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不计入学分,但学生必须参加并达到相应的要求。

第十二条  本科层次学生获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一般应修满的学分数分别为:1)四年均在国内就读的学生应修满165-170学分;2)出国留学的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应修满90-100学分。

第十三条  除最后一学期外,学生每学期所修读的学分数原则上不应低于25学分,最高一般不得超过35学分,有特殊困难或学有余力的学生,经IEC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可适当减少或增加修读学分。

第十四条  选择辅修专业的学生,不能获得辅修专业结业证书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IEC主管教学院长同意,学校教务处批准后,其合格课程以每18个计划学时折算为1个学分,做为任选课计入学分,但不参与学分绩点的计算。

第十五条 积极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教学服务、科技创新和社会实践等有益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部门同意,学校教务处批准后,可获得一定的课外学分。该学分以任选课形式计入学分,但不参与学分绩点的计算。

第四章学习年限

第十六条  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年限为基准,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可以提前毕业,也可以适当延长学习年限,暂定本科3-6年。根据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的要求,修满各类课程学分的学生即可毕业。

第十七条  IEC各专业本科生出国学习后,由于经济困难或学业完成有困难可以将在国外合作院校所学相关专业学分转移到学校,经审查符合IEC有关规定者可以返校继续学习,在规定的学习年限(3-6年)内修满剩余课程学分即可毕业。

第十八条  在学校学习期间,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从第二学年起可以书面申请暂时中断在学校学习,并征得家长许可后,经IEC院长同意,报学生处和教务处审核,经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  在国外合作大学学习或获准暂时中断在IEC学习的学生,可保留学籍一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保留宿舍。在中断学习一年之内,本人书面申请,经IEC院长同意,学校教务处备案,可返校恢复学籍,继续学习。每次中断时间以一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且从入学到毕业(结业)离校不得超过本规定第十六条限定的时间。

第二十条  凡因各种原因中途中断在校学习者,学习期限规定为本科学生最多6年。

第五章考试与成绩

第二十一条  为了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学校成立考试管理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教学校长任组长,教务处长和学生处处长任副组长,其他成员包括各系部﹑二级学院的教学负责人以及有关职能部门领导。IEC亦成立由主管教学院长﹑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办公室主任﹑辅导员﹑教务员等组成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考试的一切管理工作按《郑州轻工业学院考试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凡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出勤次数﹑作业完成量﹑实验情况﹑缴纳学费等符合IEC有关规定的在册学生(或经IEC批准,正式办理进修﹑旁听手续的人员),均具有考试资格,可按有关规定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  具有考试资格的学生须持学生证(或身份证)和准考证(重修者必须另带重修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进入指定考场应考,否则不准进入考场。

第二十四条  凡被取消考试(考查)资格的学生或无故缺考者,考试课成绩以零分计,考查课以不及格论处,必须参加重修。本人应写出书面检查,IEC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教务部门批准,方可准予重修。获准缓考的学生原则上必须按正常程序申请重修,但成绩优异者可以参照本规定第六章的有关免修条款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郑州轻工业学院考场规则》和IEC的有关规定。考试作弊者,勒令退场,考卷作废,考试课成绩以零分计,考查课以不及格论处,一律不得申请正常重修,只能参加毕业前的补考,并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在阅卷期间不接待学生查询,不向学生泄露考核成绩,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一律由IEC办公室公布。

第二十七条  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60分以下为不及格),也可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等五级记分制。考试成绩在及格等级以上(含及格等级)的为合格,按照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合格的课程可获得对应课程的学分,并计入学生成绩册。

第二十八条  为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合理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成绩点的办法。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90-100 分折合为4.0-5.0 绩点(90分折合为4.0绩点,91分折合为4.1绩点,以此类推,下同),优秀等级折合为4.5绩点;80-90 分折合为3.0-3.9 绩点,良好等级折合为3.5绩点;70-79 分折合为2.0-2.9绩点,中等等级折合为2.5绩点;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及格等级折合为1.5绩点;60分以下和不及格等级折合为0绩点。

第二十九条  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应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绩点数×该课程的学分数

一学期的平均学分成绩点=该学期每门课程的学分成绩点之和×该学期所修读课程的总学分数

第三十条  考试作弊者﹑连续两次被取消考试(考查)资格或无故缺考者,在毕业(结业)离校前,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IEC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教务部门批准后,可集中安排一次毕业前的补考。考核合格时,以60分计入档案,并可获得对应课程的学分,但其绩点为1.0;考核不合格时,该课程不再有重修机会。

第三十一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应登录在学生成绩登记册中。

第三十二条  建立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IEC将学生的学年学分绩点与评定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等挂钩,具体操作按学校有关奖励和评优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新生在第一学期一般按指导性教学计划的安排修读各门课程,从第二学期起,可以根据自己的成绩﹑能力﹑精力和兴趣选择修读课程。每学期每个学生修读的学分数一般为25—35 学分(指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之和),超出该范围,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IEC主管教学院长批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选修课程前必须仔细了解本专业每学期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明确哪些是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凡是必修课,学生一般须按教学计划的安排按时修读,并修够必需的学分。对于限选课,学生可以根据本人的志向按指导性教学计划的安排进行选修,并修够必需的学分。任选课原则上不作规定,学生可以从全院开设的所有课程中自由选择,并修够必需的学分。

第三十五条 上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2.5及以上的学生,修读学分可放宽至35学分;上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的学生,修读学分可放宽至40学分。但是,如果修读课程有先后衔接关系的,学生必须按要求先修读先修课,后修读后续课。

第三十六条  上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2.5及以上者或有特殊困难的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IEC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可以提前修读或推迟修读必修课和限选课。提前修读者,考核合格后计入相应学分,但考核不合格时,该课程必须重修,并按本规定第七章的重修管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根据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务部门在每学期的第4周会同IEC主管教学院长商定下学期的开课计划,并在第8周初步排出下学期各类课程的课程表,印发到相关系部。

第三十八条  在每学期第9周,由IEC主管教学院长安排选课指导老师向学生介绍下学期的选课情况,将IEC的课程表交学生查询,并组织和指导学生选课。为避免发生选课拥挤现象,学生选课将分批进行,批次按学期轮流排队,保证学生在校期间选课基本公平。

第三十九条  每学期选课分两次进行,第一次由学生按本人所属的批次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机选课,计算机根据可选人数按先来后到的规则当场初步确定选课结果。第一次选课结束后,选课不足30人的开课计划取消,超过30人的开课计划自动获准执行,并成为选课成功的课程班。根据第一次选课的结果,由教务部门统筹安排第二次选课。

第四十条    IEC教务部门公布各有关课程班的剩余名额,并组织有关学生进行第二次选课,一般不再分批进行。第一次未能成功选课的学生应参加第二次选课,可选对象为第一次选课中还有剩余名额的课程班。

第四十一条  第二次选课结束后,由IEC教务部门向各开课单位通知获准执行的课程名称﹑课程班﹑任课教师,并最终确定下学期的课程表,然后根据课程班打印选课成功的学生名单,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并向IEC学生公布。

第四十二条  下学期开学第2周,学生根据IEC教务部门公布的重修课程表和IEC各类课程的课程表进修重修选课。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根据公告或有关通知主动﹑及时﹑认真地参加选课,凡因个人原因出现误选或漏选,责任自负。选课一经公布,不再办理退﹑改选手续。学生不得参加未选课程的学习和考试,即使参加考试,其成绩也无效。

第四十四条  国际教育学院不同专业的本科生跨专业选课的有关事宜依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免修与重修

第四十五条  为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允许学习成绩好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申请免修。上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0及以上的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IEC主管教学院长同意,报教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不跟班听课。但仍须参加期中测试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并按时完成任课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期末跟班考试,考核合格者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者,该课程必须重修,并按本规定第六章的重修办法处理。学生参加重修课的具体规定依照学校重修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对于以前已修过的层次相同的课程(包括在与我院联合办学的国外院校修读的层次相同的课程),学生须提交所在院校教务部门出示的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经现开课教师和IEC主管教学院长审核同意,报学校教务处批准后,可直接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四十七条  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及以上者,可以申请免修下一学期或以后开设的某些课程。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拟免修课程的自学材料﹑自学笔记和作业等背景资料,经开课教师和IEC主管教学院长审核同意,报学校教务处批准后,参加本学期课程的跟班考试。若本学期IEC没有开设同一层次的该门课程,有试题库的,可由IEC教务部门单独组卷考试;没有试题库的,由IEC教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出题和考核。考核合格时,准予免修,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但考核不合格时,该课程必须重修,并按本规定第六章的重修管理办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实验课﹑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听或免修。凡因生理缺陷或其他特殊原因不宜上正常体育课者,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报学校教务处批准,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他体育项目的学习与锻炼,经考核合格后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其绩点为1.0

第四十九条  必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修该课程;限选课或任选课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重选原课程,也可以再选修其他课程。但另选限选课者,必须按规定缴纳重修费(以重选课程的学分为计算依据)。

第五十条  应该重修的必修课,原则上不允许用其他课程代替。若今后IEC不再开设该门课程,本人提出书面申请,IEC教学部门提出建议及意见,报学校教务处批准,可指定另一门相近课程予以替代。

第五十一条  每学期开课第1周,IEC教学部门将不及格的学生名单(包括课程名称和学分数)汇总公布。

第五十二条  凡有不及格课程的学生,应于第2周到IEC办公室办理重修手续领取重修通知书。凭重修通知书参加重修课程的学习和考试。

第五十三条  重修人数达30 人以上的课程,一般单独开班授课,授课时间应集中在晚上和双休日。没有单独开班的重修课程,重修者可以根据IEC的课程表插班学习,但必须先征求开课教师意见,经IEC主管教学院长同意,报教务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未按时办理重修手续者,均视为延期重修,可在以后学期申请重修。重修申请一经批准,必须按规定参加重修学习,不得以任何理由退出重修。

第五十五条  重修课程考核合格时,以实际成绩计入该门课程的成绩栏,并按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数计算学分,但其绩点为1.0

第八章出国留学、回国学习与转专业

第五十六条   IEC的学生在学校学习后,若达到国外合作大学入学条件并获得出国签证者,可转入国外合作大学相应专业学习。在学校学习期间,学生应接受IEC的签证辅导,办理相关的签证手续。未能达到国外合作大学入学条件或未获得签证的学生,将留在IEC继续学习。

第五十七条  学生达不到下述四条要求中任何一条,取消出国资格:

1) 经补考三门以上(含三门)不及格,达不到规定学分者,只准结业但取消出国资格;

2) 达不到学校学籍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学分标准;

3) 达不到雅思考试合格成绩或IEC国外合作大学所规定的英语考试标准;

4) 在校学习期间如受到二次严重警告以上(含二次)处分者;

第五十八条  IEC的学生原则上不鼓励不能通过转学或转专业方式转入其他学院学习。

第五十九条  IEC学生在IEC内部转专业时,依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IEC内的专业调整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学生转出专业辅导员和拟转入专业辅导员签署意见,再由IEC教务部门呈IEC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

第六十一条       由于动态连接教育模式的原因,学生在学期结束之前要求出国学习时,其相关课程的成绩依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IEC项目中出国留学的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由于种种原因,需要终止国外学习,中途回国在学校继续完成本科学习时,依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六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学生休学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如因病休学,需有主治医师证明和学院医疗部门意见),送经IEC教学院长审核同意,报学校教务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六十四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至少一学年(因病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最多不得超过两年。

第六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用按学院有关医疗制度办理;

2.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3.休学学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领取休学证明,但省外学生户口不迁出学院;

4.学生因病休学,凡不按时办理休学手续或办过手续而不及时离校而继续学习者,其考核成绩无效。

第六十六条  学生因出国留学或因某种原因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出国留学者可申请延长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六十七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之前已记入成绩档案的各类课程考核成绩一律有效。

第六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持有关证件(包括休学证明书),在开学前到IEC办理复学手续。需延长休学期的,应书面陈述原因报告IEC办公室及学校教务处。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已恢复健康,并由学校指定的医疗部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在不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继续休学。

2.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六十九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第十章  退 

第七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按照本条规定对学生所做的退学处理不属于处分。

1.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本规定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学习年限者;

2.休学或中断学习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3.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4.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13者;

5.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6.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7.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七十一条  学生退学须由IEC院长签署意见,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院长审批。

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在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期间,可暂不办理退学手续。待复查决定下达后,视其结论再行办理。

第七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含因各种原因受处理而离校的学生)回家乡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2.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和学习成绩发给肄业证书;

3.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4.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5.退学学生的退费问题按照IEC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四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社会工作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其它单项荣誉称号。对获得称号的学生,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予以表扬和奖励。

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通报嘉奖,颁发奖状、证书、奖品、奖金或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七十五条  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院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的: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组织非法集会和游行、破坏安定团结的;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

4.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酗酒滋事、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品行恶劣,道德败坏的;

5.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偷窃他人研究成果,影响恶劣者;

6.违反校规校纪,情节严重的。

上述学生,经教育后认识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为留校察看的处分。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而情节严重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七十七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事实要清楚,程序要规范,定性要准确,处分要适当,允许本人申辩。对思想认识问题与政治行为问题要区别对待。

第七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理,一般应在发现其违纪的学期内处理结束。考试期间的违纪应及时处理;对违纪学生所作的处理,由学校出具书面处理决定,并交本人一份。

第七十九条  对犯错误学生处分的权限: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IEC院长批准,报学生处备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IEC院长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报院长批准;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报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中因按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而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报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八十条 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按学院规定的时间离校,回招生来源所在地落户。勒令退学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的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八十一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不服,可在30天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申诉后30天内向申诉人作出复查结论。

第八十二条  学生对违纪处理复查结论不服,可向学院的主管部门申诉。

第八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八十四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在学校修读完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并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准予毕业。

第八十五条  IEC本科层次学生,修读完学校规定的课程,获得签证出国留学者,在修读完国外合作院校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后,由国外合作院校根据规定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十六条       IEC国外合作大学学习回国的学生,在国外学习成绩合格,获得相应学分并取得学位后后可以申请获得学校颁发的本科毕业文凭。

第八十七条 凡已取得毕业资格的学校本科毕业生,离校前满足学校相关规定要求,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具体按《郑州轻工业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十八条  拟办理提前毕业者,本人应提前一学期提出书面申请,经IEC院长签署意见,报学校学生处和教务处审核,学校主管书记和主管院长批准后,呈报上级主管部门,获得批准的学生可以按正常程序办理离校手续。

第八十九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在学校提前修读完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符合学院有关规定,并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可以提前毕业、提前就业,提前按《郑州轻工业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获得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和提前报考硕士研究生。

第九十条  学生没有修读完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且经过考核所学过的80%课程取得学分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九十一条  在本规定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过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1.必修课和限选课考核不合格,未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2.未修满总学分数,但已获得的必修课学分不少于应修读必修课学分数的90%

3.未取得学院规定的德育学分。

第九十二条  因学分不够而结业的学生,结业后一年内允许回校补考一次,成绩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原则上不受理学士学位的申请。

第十三章       

第九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其它相关规定从即日起一律废止。

第九十四条  本规定由IEC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参照IEC的有关规定处理。IEC保留修改本规定的权力。

郑州轻工业学院国际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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