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郑州轻工业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暂行办法

中共郑州轻工业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河南省委关于印发<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河南省市县党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暂行)》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尊崇党章,依规治党,深化政治巡察,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为建设高水平轻工业大学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第三条 巡察工作采取常规巡察与专项巡察相结合的方式。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巡察对象是学校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巡察对象可适当延伸。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巡察工作,承担巡察工作主体责任。学校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巡察工作。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有关巡察工作的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计划和阶段工作安排;

(三)研究确定巡察对象、巡察内容及巡察工作人员;

(四)听取巡察工作报告;

(五)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应的处置意见或建议;

(六)向学校党委请示、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七)对巡察工作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八)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巡察办),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学校纪委。

巡察办的职责是:

(一)协调、指导巡察工作组开展工作;

(二)对学校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监督和管理;

(四)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巡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

(五)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成立巡察工作组。巡察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巡察工作组组长按照干部选任程序由学校党委任命,巡察工作人员从学校各单位选配。

巡察工作组的职责是:

(一)落实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二)根据巡察工作计划开展巡察工作;

(三)根据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开展回访督查;

(四)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及巡察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九条 建立巡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学校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负责人和巡察工作组组长等参加。具体研究巡察工作安排,解决巡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审议巡察成果运用建议等。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十条 巡察工作突出政治巡察,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实践“四种形态”。巡察工作组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一)是否存在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表或传播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问题;

(二)是否存在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任人唯亲、拉票贿选问题;是否存在独断专行、严重不团结、软弱涣散等问题;是否存在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不力,搞“家长制”、“一言堂”等问题;

(三)是否存在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是否存在私设“小金库”,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资金等问题;是否存在违规收受礼金礼品问题;是否存在学术抄袭、学术剽窃问题,是否存在挪用、贪污科研经费问题;是否存在评优评先、学生奖助学贷审查不严问题;

(四)是否存在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不到位,“四风”或“变异四风”有禁不止问题;是否存在为师生服务冷硬横推、庸懒浮拖、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是否存在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微腐败”问题;

(五)是否存在重业务、轻党建,党的领导弱化,开展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规范,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问题;是否存在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兼职、违规经商办企业等问题;是否存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问题;

(六)是否存在执行党委、行政决定不力,落实学校年度党政重点工作不到位,或者疏于管理,给学校和师生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是否存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力,面对不良风气和违规违纪问题时,不敢管、不会管、回避矛盾、不担当、不尽责的问题;

(七)学校党委或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需要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工作程序和方式

第十一条 巡察工作,在巡察对象每届任期内至少覆盖一遍,具体轮次根据需要确定。或根据工作需要,针对特定事项、特定问题以及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

第十二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拟定巡察方案,确定巡察对象,组建巡察工作组。相关工作报经学校党委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对巡察工作组及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明确巡察工作的目标任务、内容方式、工作流程和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巡察工作组开展巡察前,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分管(联系)校领导了解巡察对象有关情况,征集有关资料,掌握相关信息,做好进驻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巡察工作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组织召开巡察动员会,向被巡察单位通报巡察工作安排和要求。

第十六条 巡察工作组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或领导班子的工作汇报;

  (二)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察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开展专项检查;

  (十一)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二)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巡察了解工作结束后,巡察工作组应当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巡察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听取巡察工作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决定。

第十九条学校党委应及时听取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察成果的运用。

第二十条 巡察工作组及时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一条 被巡察单位收到反馈意见后,应当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问题整改的措施,明确责任清单,建立整改台账,扎实推进整改,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提交巡察工作组签批意见,上报巡察办。整改期间,巡察办应会同巡察工作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察单位的整改落实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工作组对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类立卷,交巡察办集中归档。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巡察工作坚持“三个突出”:突出重点人,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主管重要权力事项负责人,尤其是对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人员,进行“体检扫描”;突出重点事,把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学校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作为重点巡察内容;突出重点问题,针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巡察工作组依靠被巡视单位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直接处理被巡察单位的具体问题,不作个人表态。

第二十五条实行巡察公开制度。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师生监督。

第二十六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政纪律、保密纪律,严格执行回避和请示报告制度。

第六章 成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工作组应当及时提出巡察工作成果分类处置建议,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学校党委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整改类:巡察中发现巡察对象存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的问题、内部管理问题、群众有反映属被巡察对象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巡察对象要限期整改;

(二)移送类: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1.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2.对巡察发现的落实学校党委决策部署不力、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到位、干部选拔管理不严、思想政治工作不到位等问题,移交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处理;

3.其他问题移交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学校纪检监察、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巡察办要建立台账,及时掌握办理情况,按照时限和办理要求跟踪督办。

(三)提交类:对被巡察单位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党组织建设、推进改革发展等方面的成功经验,提交学校党委研究推广。

巡察结果作为学校党委在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建立巡察成果落实督办制度。整改类、移送类由巡察办跟踪督办,整改类情况也可由巡察工作组对被巡察过的单位进行“回访式”巡察。巡察办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跟踪督办情况。

第七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工作组开展巡察工作。对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工作组提供虚假情况、拒绝或者不按要求向巡察工作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要求整改、对反映问题的师生打击报复等行为,按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政务处分,同时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基层党组织、各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对支持配合不力、影响巡察工作开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学校党员干部、师生员工有义务向巡察工作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校纪委会同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郑州轻工业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