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轻工业学院学生国际交流专项奖励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校国际化进程,营造国际化氛围,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人才,同时吸引海外学生来我校留学和交流,特设立“郑州轻工业学院学生国际交流专项奖励基金”(以下简称“国际交流专项基金”),每年奖励基金的总额基数为100万元。
第二条“国际交流专项基金”不仅用于支持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范围内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海外研修活动,也为海外学生提供专项奖励资助。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第三条 学校成立对国际交流专项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及学生处、研究生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科技处、教务处、财务处和监察处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章类别及标准
第四条 校内学生参加交流项目的费用均采取本奖学金资助和学生个人承担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解决。专项基金资助分A、B、C、D四类。
A类:用于资助学生赴国(境)外大学、研究机构进行为期一年及以上的专业学习或毕业设计等活动;
B类:用于资助学生在国(境)外进行为期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实习、文化交流、社会考察等游学活动;
C类:用于资助学生在国(境)外短期国际会议、文化交流、社会实践等活动;
D 类: 用于资助托福或雅思(A类)考试成绩达到一定要求的学生。
第五条 专项基金资助标准及名额:
A类项目每人资助1.8万元人民币;
B类项目每人资助0.8万元人民币;
C类项目每人资助0.5万元人民币;
D 类项目为资助雅思或托福考试费。
第六条 D项目的具体资助标准和金额
(一)雅思考试总成绩达到7.0及以上、托福考试总成绩达到100分及以上者,可以申请报销一次考试费用,报销比例为100%,并另外嘉奖500元;
(二)雅思考试总成绩达到6.5(含)、托福考试总成绩达到90分(含)者,可以申请按一次考试的费用奖励,报销比例为100%;
(三)雅思考试总成绩达到6.0(含)、托福考试总成绩达到79分(含)者,可以申请报销一次考试费用,报销比例为70%;
(四)雅思考试总成绩达到5.5(含)、托福考试总成绩达到69分(含)者,可以申请报销一次考试费用,报销比例为50%;
(五)同时参加上述两种考试且成绩达到规定者,只报销其中一种考试费用;
(六)每位学生可根据自己情况进行多次考试,但每个阶段(本科生阶段、硕士研究生阶段)只能享受一次资助。
第三章申请基本条件
第七条“国际交流专项基金”校内学生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党和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在校期间平均成绩75分以上(含选修)或专业排名前30%;
(三)通过英语四级以上考试或者达到具体国际交流项目所要求的雅思、托福成绩,英语语言运用及交流沟通能力强;
(四)进入卓越计划试点专业学生以及在国家、省市各类竞赛中成绩优秀的学生优先选拔。
第八条 来我校留学的海外学生,GPA达到3.5以上,汉语水平达到一定水平的可以申请奖励基金资助。
(一)留学或交流学习一年及以上,HSK达到6级,可参照A类标准资助; HSK达到5级,参照B类标准资助;
(二)交流学习时间为三个月到一年,HSK达到5级,可参照B类标准资助;
(三)交流学习时间三个月以下,HSK达到5级,可参照C 类标准资助。
第九条 交换生(免交国外大学学费的)在境外学习时间为一年的,可参照B类标准资助;学习时间为一学期的,可参照C类标准资助。
第四章评选及选派程序
第十条“国际交流专项基金”按项目进行申请和评审。国际交流专项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当年项目开展情况发布资助项目和名额分配方案。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应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对外交流奖学金学生申请表》,国际交流专项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面试表现及在校期间综合表现进行评定,提出“国际交流专项基金”获奖学生名单。
第十二条 学校对专项基金拟资助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在公示期内对获资助学生名单有异议的,可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学校将组织调查核实,并做出处理意见。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获资助学生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三条 学校每学期进行一次申报和评审。国外学习时间为两年的,可以申请两次A类资助。A类只能与D类兼得,而B、C类和D类均可兼得,但每生在校期间获得的专项基金资助最多不超过3次。
第十四条 学校对获得“国际交流专项基金”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发放专项基金。
第十五条 申请报销D类奖学金时,需要提交上述考试成绩单复印件、考试报名发票,经过国际交流专项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财务处将奖励金额汇入学生银行账户。
第五章签约派出
获资助者派出前须与学校签订《郑州轻工业学院学生对外交流协议书》,约定接受资助者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按期完成学习计划、不延长国(境)外滞留期限、遵守外事纪律、按期回国(境)、对自己在国(境)外的行为负责等内容。
第十六条 获资助者派出期间学籍管理和学分认定,按照《郑州轻工业学院校际交换学生出国(境)学习学分认定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获资助者完成交流项目后,应向学校对外交流奖学金评选小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而且最少完成一次校内项目宣讲和推介等义务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开始实施,由国际交流专项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